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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风险揭示书修订的通知

所属: 业务公告    作者:     时间:2026-04-28 17:54:00

 尊敬的投资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业务规则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据此我司对创业板(含创业板融资融券)的风险揭示书进行了更新。请投资者充分知悉风险揭示书新修订的内容,充分了解创业板规则修订前后相关业务的制度变化及风险特征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创业板股票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一、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充分知悉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深入了解相关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申购、交易创业板股票。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 且多为轻资产结构,具有技术迭代快、产业升级快、模式易复制、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涉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初期投入高、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以及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上市后盈利状况无法改善、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并理性看待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三、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 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四、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部分创业板公司发行定价可能不适用传统估值方法,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新增

八、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按照规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在年度报告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公司尚未盈利的风险。创业板公司出现对其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成长前景以及盈利改善有重大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的,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持续了解相关风险。

七、创业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5 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可能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二、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 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 10 分钟,停牌时间跨越 14:57 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四、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新增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施行后,“存单机制”将调整为“拒单机制”,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六、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七、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以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十五、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十八、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六、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与此相关的风险。

十九、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股票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十一、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十二、创业板适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和了解。

特别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盖章,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特别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股票投资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盖章,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二、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

修订前

修订后

尊敬的投资者:

实施注册制后创业板股票的上市、交易、退市机制与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存在较大差异,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以及在信用账户内参与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的相关风险,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在信用账户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及担保物提交)的相关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以及在信用账户内参与深交所创业板股票投资的相关风险,请您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在信用账户内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及担保物提交)的相关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

(一)创业板股票特殊的上市、交易、退市机制导致的股价波动及退市风险

一、创业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特殊的定价方式(见前款一、3)。同时,因创业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创业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较大的股价波动风险。

一、创业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特殊的定价方式(见前款一、4)。同时,因创业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创业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较大的股价波动风险。

二、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见前款一、11),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因此,创业板股票交易面临更大的股价波动风险。

二、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见前款一、13),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因此,创业板股票交易面临更大的股价波动风险。

新增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见前款一、15),可能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及时关注。

四、创业板退市制度与主板存在明显差异(见前款一、7),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

五、创业板退市制度与主板存在明显差异(见前款一、9),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投资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因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监管规则可能随时变化,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因监管规则变化、监管机构要求等因素,本公司可能对于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使用提出补充要求,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本人/本机构承诺已充分了解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规则及全部风险,知晓在信用账户内开展创业板股票交易,尤其是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时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本人/本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确认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并愿意承担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投资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因创业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监管规则可能随时变化,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和了解;因监管规则变化、监管机构要求等因素,本公司可能对于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使用提出补充要求,投资者应当配合。

本人/本机构承诺已充分了解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规则及全部风险,知晓在信用账户内开展创业板股票投资,尤其是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时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本人/本机构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风险揭示书》,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及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风险揭示书中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相关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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