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和管理敏感信息在公司内部的流转,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发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信息隔离墙制度。静默期制度为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落实《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依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有关规范,特将公司现行的静默期安排公示如下: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承接相关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业务部门需遵守以下静默期规定:
(一)投资银行类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保荐机构网站或发行人注册地证监局网站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进行首次披露之日起(我公司仅担任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的,自证监会网站披露受理该项目之日起;我公司仅担任主承销商的,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之日起)至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之后的40天内,研究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项目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与其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的研究报告。
项目公司早于上述任一时点对外正式公告我公司担任前述角色的自公告之日起至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之后的40天内,研究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项目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与其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的研究报告。
(二)投资银行类业务部门作为上市公司股权类再融资(包括增发、配股、优先股等)或具有股票衍生品性质的债权类再融资(包括可转债、可交债等)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起,研究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项目公司/可交换标的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与其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的研究报告;至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优先股项目是指公告发行价格或股息率,可转债项目是指公告初始转股价,附认股权证的可转债项目是指公告初始行权价,可交债项目是指公开初始换股价(若无发行价格相关公告,至首期发行完成当日)之日之后的10天,解除限制。(对于发行预案中已确定发行价格的非公开发行项目,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并公告之日,解除限制。)
如若项目所涉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的时点早于投行与项目公司发生实质性接触的时点,则自投行与项目公司发生实质性接触的时点,项目所涉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与项目公司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进入限制清单。
(三)投资银行类业务部门作为通道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独立财务顾问的,自项目所涉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起研究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项目所涉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与项目公司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的研究报告。需证监会审核的项目,至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之日解除限制(如果项目公司同时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则以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和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后的10天孰后为准,解除限制; 如构成借壳上市的,至新股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后的40天,解除限制)。
如若项目所涉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的时点早于投行与项目公司发生实质性接触的时点,则自投行与项目公司发生实质性接触的时点,研究业务部门不得对外发布项目所涉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与项目公司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的研究报告。
(四)投资银行类业务部门作为上市公司收购项目财务顾问的,自项目所涉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起,研究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项目所涉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与项目公司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的研究报告。
对要约收购项目(包括自愿要约和强制要约),至要约期限届满项目所涉公司发布要约结果公告之日解除限制(收购人申请要约豁免并获得证监会要约豁免决定的,至项目所涉公司取得证监会要约豁免核准批文之日解除限制);对于其他上市公司收购项目,至交易完成并公告之日解除限制。
如若项目所涉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的时点早于投行与项目公司发生实质性接触的时点,则自投行与项目公司发生实质性接触的时点,研究业务部门不得对外发布项目所涉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与项目公司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的研究报告。
(五)投资银行类业务部门作为新三板股票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起,研究业务部门不得发布针对项目公司/可交换标的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与其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的研究报告;至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之后的10天,解除限制。
如若项目所涉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的时点早于投行与项目公司发生实质性接触的时点,则自投行与项目公司发生实质性接触的时点,项目所涉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与项目公司有重大关联的上市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产品进入限制清单。
(六)投资银行类业务部门为项目公司提供其他投资银行类服务的,由合规部对服务内容和所处阶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进行判断,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限制。
研究业务人员跨墙参与投资银行项目的应当遵守上述静默期的要求。如若研究业务人员上述静默期起始时间之前已参与投资银行项目的,则该跨墙研究员的静默期从其参与投资银行项目之日起起算。
研究报告外发前需经过合规审核,研究业务或研究员是否处于静默期是研究报告合规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未经合规审核的研究报告一律禁止外发。
上述要求为公司现行规定,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最新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公司相关静默期安排更新后,将及时作出公示。